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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使用燃气常识
发布日期:2021-12-08浏览次数:字号:[ ]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装有液化气的钢瓶5米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厨房灶具应安装在不易燃材料上,并与可燃物保持足够间距。

三、液化气钢瓶、灶具应置于通风、隔热、防火的地方。厨房灶具的墙壁、抽油烟罩每天清洗干净,油烟管道每季度全面清洗1次,公共出入口、楼梯间、地下室不得放置、使用。

四、液化气瓶组间应独立设置,保持通风良好,不能独立设置的,应只放置1个液化气瓶。不准擅自倒灌液化气,不准擅自处置气瓶残液,残液应集中储存,统一处理,严禁随意排放或倾倒残液及进行埋地处理。

五、燃气用软管不应超过2米,不能使用“三通”方式连接,每2年更换一次;超过2米时应采取金属管敷设连接。不准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六、禁止自行拆卸、维修钢瓶、瓶阀、调压器。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设施,盗用燃气。

七、禁止用明火试验(检查)钢瓶及瓶阀、调压器,严禁用火烤、开水烫钢瓶。不准摔、砸气瓶或者倒卧使用气瓶。

八、禁止从事危及户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不准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九、不准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准转供燃气或者擅自改变管道燃气用途。

十、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使用燃气,对于违法违规使用燃气的经营单位及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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