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办法》的必要性、政策依据 企业是招商引资的主要载体,企业家是促成项目落地的关键力量。为进一步发挥以企招商积极性,调动企业家力量引进更多优质项目落户,印发《济宁市企业招商奖惩办法(暂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在我市投资项目的市外企业负责人,与市外企业、自然人在我市共同投资项目的本市企业负责人。 (二)奖励内容 1、重大项目落地奖励。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外资项目或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化工项目10亿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落地后奖励50万元;对引进实际投资3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化工项目5亿元以上)或到位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落地后奖励30万元。 2、产业项目贡献奖励。引进总投资1亿元或500万美元以上项目,投产运营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上缴市县税收500万、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引进人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引进我市“231产业集群”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的,再奖励20万元;引进“231产业集群”链主企业的,再奖励50万元。 3、引进股权投资奖励。引进市外企业并购我市企业股权(资产)总价款1亿元以上,并购完成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新增上缴市县税收500万、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引进人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每个项目只奖励1个引进人,已在《济宁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或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中获得奖励的的企业负责人,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确定本办法奖励金额。 (三)申报标准。本办法奖励的投资项目属省市“十强”产业范围,市外投资占比不低于30%。境外世界500强外资项目以落地当年及上一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榜单为准。 (四)申报程序 1、备案登记。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进人在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协议)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商务、投促部门备案登记。 2、奖励申报。每年12月31日前,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向县市区商务、投资促进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市区政府把关审核后分别报送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 3、奖励审定。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内资项目审定,市商务局牵头外资项目审定,市工信局审定“231产业集群”和链主企业投资项目,市税务局提供企业项目的税收完成情况。拟奖励结果向市政府汇报后在市级媒体公示。 4、资金拨付。奖励资金市县各承担50%。公示无异议的,市级财政向相关县市区拨付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县市区收到后及时兑现奖励政策。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与现行的《济宁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同时到期。政策到期后,再结合招商形势和工作实际制定新的企业招商政策。 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招商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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