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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宁市企业招商奖励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03浏览次数:字号:[ ]

 

一、出台《办法》的必要性、政策依据

企业是招商引资的主要载体,企业家是促成项目落地的关键力量。为进一步发挥以企招商积极性,调动企业家力量引进更多优质项目落户,印发《济宁市企业招商奖惩办法暂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

奖励对象在我市投资项目的市外企业负责人,与市外企业、自然人在我市共同投资项目的本市企业负责人。

奖励内容

1重大项目落地奖励。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外资项目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化工项目10亿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落地后奖励50万元;对引进实际投资3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化工项目5亿元以上)到位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落地后奖励30万元。

2产业项目贡献奖励。引进总投资1亿元或500万美元以上项目,投产运营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上缴市县税收500万、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引进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引进我市“231产业集群”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的,再奖励20万元引进231产业集群”链主企业的,再奖励50万元。

3引进股权投资奖励。引进市外企业并购我市企业股权(资产)总价款1亿元以上,并购完成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新增上缴市县税收500万、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引进人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每个项目只奖励1个引进人,已在《济宁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中获得奖励的的企业负责人,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确定本办法奖励金额。

(三)申报标准本办法奖励的投资项目属省市“十强”产业范围,市外投资占比不低于30%境外世界500资项目以落地当年及上一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榜单为准。

(四)申报程序

1备案登记。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进人在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协议)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商务、投促部门备案登记。

2奖励申报。每年1231日前,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向县市区商务、投资促进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市区政府把关审核后分别报送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

3奖励审定。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内资项目审定,市商务局牵头外资项目审定,市工信局审定231产业集群”链主企业投资项目,市税务局提供企业项目的税收完成情况。拟奖励结果向市政府汇报后在市级媒体公示。

4资金拨付。奖励资金市承担50%。公示无异议的,市级财政向相关县市区拨付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县市区收到及时兑现奖励政策。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21231,与现行的《济宁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同时到期政策到期后,再结合招商形势和工作实际制定新的企业招商政策。

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招商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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