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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商务局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商贸流通发展促进消费增长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9浏览次数:字号:[ ]

支持商贸流通发展促进消费增长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全面激发消费活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汽车消费。按照《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商发〔2022〕4号)规定的汽车消费券发放标准,支持消费者在市内购买乘用车、报废旧车购置新车并上牌(二手车除外)。市级财政按照省级财政补助资金1:1配套。(发放时间、发放形式另行确定)

二、促进家电消费。市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鼓励家电以旧换新,市级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各县(市、区)补助,其余资金由各县(市、区)承担。消费者在参与企业交售旧家电并购买绿色家电商品(一级能耗),按照实际成交价格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400元,补贴资金用完为止。

三、提振餐饮消费。鼓励餐饮企业开展折扣优惠、特价满减、优惠券等促销活动。支持各县(市、区)发放餐饮消费券,市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资金,根据2023年发放餐饮消费券情况给予补助。

四、升级扩容网络消费。发展“直播+N”,支持打造直播间、建设直播选品中心等载体,对促进消费成效突出的投资运营主体按照其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重点电商平台注册在我市且纳入监测统计的网店,当年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且同比增幅高于全市网零额平均增幅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流量补贴,每增加网络零售额500万元增加补贴不超过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

五、扩大社区生活消费。加快推进国家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建设,全面提升社区一刻钟生活圈便利化、标准化、智慧化水平。经认定为高品质一刻钟社区便民生活圈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发展夜间经济。鼓励县(市、区)依托商圈、特色商业街、旅游景点、文化娱乐设施等建设餐饮集聚型、购物集聚型、文体消费型、旅游观光型等夜间经济集聚区。在具备条件的区域或道路推行“外摆位”试点,允许市场主体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通行条件下,开展户外商业促销活动。鼓励将有条件的人流消费密集道路改为分时制步行街,引导餐饮、购物、娱乐、演艺、景点等场所延长营业时间,试行24小时营业,丰富夜间经济业态。

七、打造消费新模式。推动传统商圈智慧化发展,加强与重点跨境电商平台合作打造进口产品沉浸体验式消费新场景,提升商圈场景数字化、服务精准化、管理智能化水平。对举办50场以上促消费活动且销售总额增幅居前3位的省级智慧商圈,省级财政每个奖励100万元。

八、支持首店首发首秀首展。支持各县(市、区)引进全球性、全国性品牌首店,创新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及首秀、首展活动。鼓励各县(市、区)对符合条件企业在本地开设首店的装修、房租支出等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企业在本地举办的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发首秀首展活动的场租、设备、搭建、宣传推广费用给予补助。

九、开展促消费活动。引导行业商协会、第三方机构、骨干企业发挥促消费主体作用,统筹开展贯通全年、多层次、多元化的消费促进活动,全年组织开展汽车展销、家电促销、打折季、年货节等各类促消费活动不低于100场,根据参与规模和市场效应择优支持45场,给予每场活动的宣传、场租、搭建等费用最高20万元支持。

十、引进培育总部经济。重点引进具有商业优质要素资源整合能力的平台型企业和具有营销结算功能的总部型企业,对在我市新设立全国或区域销售结算总部、当年零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给予不超过其零售额1%的一次性奖励。我市商贸企业将市外分支机构零售额纳入我市统计,按照不超过其纳入统计零售额的1%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纳入统计直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者经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行业商协会;上述各项政策措施除明确具体执行期限外,其他均从政策公告之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措施涉及的各项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按年度申报兑现,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另行制定奖励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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