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9号)、《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鲁政字〔2023〕17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业务试点,拓宽利用外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济宁市商务局起草了《济宁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537-2323014 电子邮箱:swj_wzk@ji.shandong.cn 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 E1065室 附件:《济宁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济宁市商务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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